【判決】
因未事先合同約定,法院不支持退還裝修補償款
海滄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周先生與林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取得陳女士認可。雖然陳女士授權物業(yè)停水停電沒有錯,但在租賃合同期間,周先生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林先生作為周先生的出租人,應提供符合正常居住質量要求的租賃物。但是,因雙方未就此進行約定,也未約定出現此類情形下合同解除的違約條款,周先生主張支付違約金法院無法支持。周先生提出退還裝修補償款3.5萬元,因雙方均應對漏水承擔責任,且周先生也因裝修設施出租獲利,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賃合同既已解除,林先生收取的押金和多收取的租金理應退還。此外,林先生轉租時未退還3名房客的押金,而是由周先生代為退還,這一部分費用也應當支付給周先生。
海滄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解除“三房東”周先生和“二房東”林先生的租賃合同,林先生退還周先生押金2100元、多收取的租金4060元及代退的押金23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