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由于巨額受賄,湖南高速公路系統(tǒng)的兩名國企高管彭曙、胡浩龍一審獲死刑。盡管二審、死刑復核等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但這枚重磅炸彈,足以令許多正在等待或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涉貪官員心驚膽寒。
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統(tǒng)計,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查辦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4040人,其中廳局級以上589人、省部級以上28人。由此可見,2015年將成為貪腐官員密集受審的一年。
中共十八大后,反腐始終保持高壓態(tài)勢,但在嚴格控制死刑的大背景下,國家工作人員因為貪賄獲死刑的案例幾近于零。此次,湖南婁底中院一案判處彭曙、胡浩龍兩人死刑,似乎是在釋放嚴厲反腐的又一信號。這一判例也令針對涉貪官員的量刑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