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
三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成立
海滄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吳某進入案涉賽事賽道參跑后死亡,其死亡的損害后果確已發(fā)生。各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對于吳某的死亡,H公司、李某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相應的過錯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表示,吳某本人曾參加過泰寧環(huán)大金湖世界華人馬拉松賽并順利完賽,對于馬拉松賽事的運動風險及有關規(guī)程應該是清楚的。其明知號碼布不能轉讓卻仍然受讓,并通過檢錄參跑,屬于自甘風險;沒有任何證據(jù)表明吳某乙受到了外在或環(huán)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環(huán)境方面的原因?qū)е缕鋼p害擴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認定是其自身因素導致。
海滄法院強調(diào),雖然H公司就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違規(guī)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H公司、李某無須對吳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滄法院在判決中還指出,H公司已自愿給予原告方一定的人道主義救助,李某亦因其違規(guī)轉讓號碼布行為受到相應處罰。馬拉松運動能否更好發(fā)展,既有賴于賽事主辦方不斷提升組織管理水平和加強安全保障義務,也有賴于廣大馬拉松參跑者提高自身安全風險防范意識,自覺杜絕“替跑”、“冒跑”等不規(guī)范參賽行為。
法官說法
賽事運營方有過失與猝死無因果關系
該案合議庭成員陳基周法官說,由于案件的復雜性,他們歷經(jīng)合議庭乃至審委會多次、反復地討論,才達成了一個最終的審判共識,因此導致從立案到審判的時間比較長。
陳法官強調(diào),H公司在運營賽事中出現(xiàn)的“疏失”和“瑕疵”,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從法律術語上而言,案件構成侵權須有三要件,即過錯、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需要在三大要件都齊備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侵權的成立”。
陳法官重申,所謂的“瑕疵和疏失”,只是構成侵權案中“過錯”這一個要件。“當然,我們在判決中沒有回避賽事運營方的過失,也認定H公司在賽事的組織管理上做得并不完善,存在過失。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并非存在過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要看過失和死亡的后果之間有否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經(jīng)過法院分析認定,它們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依法沒有讓H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