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帶病房產”

1問 惡意租約 根源何在?
“惡意租約”,因何而起?導報記者發(fā)現(xiàn),惡意租約的依據(jù),主要是有一條“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guī)定。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告訴導報記者,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合同法》有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租賃關系依法成立之后終止之前,出租人再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的,租賃合同對受讓人繼續(xù)有效。也就是說,租賃權優(yōu)先于所有權,即使買家順利過戶,擁有了所有權,也無法對抗租賃權。
而“惡意租約”就是鉆了這一法律空子。黃健雄提醒說,對于競買人而言,對帶有“惡意租約”的房屋拍賣須謹慎,畢竟,不動產交易還要受到“買賣不破租賃”規(guī)則上的限制。
據(jù)了解,如果是承租人已一次性付清租金,房產所有人、抵押權人及債權人對該租約無異議,該租約為有效合同,法院不負責清場交付。
2問 惡意租約 怎么分辨?
一位法官告訴導報記者,“惡意租約”一般都有幾種共同的特征:租賃期限較長,往往是十年以上;租金一次性支付;此外,租金比市場價低很多。其中,有的租約有銀行轉賬憑據(jù),但是,多數(shù)情況下,都沒有銀行轉賬記錄。對此,租戶聲稱是“給現(xiàn)金”。
據(jù)了解,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原產權人往往背負巨額的債務,通常有多個債權人,為保證自己的利益,原產權人可能會與承租人惡意串通,簽署虛假租賃合同。其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實際上是為了繼續(xù)占有使用房屋,阻止房屋被拍賣,同時減少自己的損失。
但是,“惡意租約”可能導致在拍賣時無人敢競買房屋,致使部分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xiàn)。
3問 買到“帶病房產” 新房東該咋辦?
對此,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首先,新房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房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原房主隱瞞了重要事實。也可以繼續(xù)維持合同的效力,要求老房主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假如老房主與承租人之間存在惡意欺詐,可以宣告該租賃合同無效。
鑒于“惡性租約”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已經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一種常見手段,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競買人的合法利益,衍生出了很多糾紛。對此,有不少專家建議,應加強對此類“惡性租約”的審查,杜絕“惡性租約”存在的空間。如可以加強租賃行為的公示制度,規(guī)定只有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才可以要求受讓人或競買人繼續(xù)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