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
主播or平臺,誰是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
法院認為,根據斗魚公司提交的《斗魚直播協議》,主播雖然與直播平臺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系,但雙方約定主播在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魚公司享有全部知識產權、所有權和相關權益,這里面的“所有成果”自然包括涉案視頻在內的上傳并存放于斗魚直播平臺的視頻。雖然主播是視頻的制作者和上傳者,但因為主播并不享有對這些視頻的知識產權和所有權,所以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其不應對視頻中存在的侵權內容承擔侵權責任。而相應地,既然斗魚公司是這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其自然應對因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斗魚平臺能否僅履行“通知-刪除”義務?
互聯網法院法官表示,一般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僅提供的是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等網絡服務,當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后,則可以免責。而斗魚公司的斗魚直播平臺不同,凡在斗魚平臺上進行直播的主播均要與斗魚公司簽訂《斗魚直播協議》,協議中詳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用及結算以及直播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最重要的是,協議約定斗魚公司雖不參與創(chuàng)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權利屬于斗魚公司,這說明斗魚公司不僅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還是平臺上音視頻產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這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其在獲悉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內容后及時刪除了相關視頻,但也不能就此免責。
海量用戶監(jiān)管不易,能否成為免責理由?
法院提出,既然斗魚公司與每一位在平臺上注冊的直播方約定,直播方在直播期間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識產權及相關收益均由斗魚公司享有,那么其自然應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況且,海量用戶的存在還會帶來巨大的影響和收益,斗魚公司不應一方面享受利益,另一方面又以注冊用戶數量龐大及直播難以監(jiān)管為由,逃避審核、放棄監(jiān)管,放任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拒絕承擔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因此,海量的注冊用戶及直播的即時性和隨意性亦不能成為斗魚公司的免責理由。
■ 分析
該案或促平臺合法使用音樂
音著協在案件審理中表示,其通過選擇典型歌曲訴訟的方式來揭示問題和主張權利,并非僅僅為了涉案的個別歌曲獲得經濟賠償,而是希望憑借本次訴訟促使直播平臺自覺守法經營,并整體解決海量音樂作品的合法使用問題。案件的裁判或將推動網絡直播平臺與音著協簽訂音樂作品一攬子授權使用協議,實現對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有效保護。
中聞律師事務所趙虎律師認為,音著協與斗魚案件主要涉及的是權利主體的責任問題。在法律領域,權利和責任總是一致的,這一點體現在著作權上,也體現在商標權等其他很多領域。
音著協與斗魚的判決,可能會對直播行業(yè)產生比較深遠的意義。因為在直播平臺上使用音樂作品的情況比較普遍,這個案件的出現,可以讓大大小小的直播平臺反思如今免費使用音樂的情況。按照目前的判決標準,不止斗魚一家平臺,可能很多平臺都涉及使用音樂作品的賠償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