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
減輕賠償責任 判賠26萬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彭老漢是在工作間隙中突發(fā)疾病、經醫(yī)治無效后死亡,其生命、健康、身體因其他致害原因遭受侵害的事實存在。從被告提供的《值班表》可見,被告對彭老漢的工作安排具有一定的隨意性,無法體現保安員工作的科學作息規(guī)律。
法院表示,應當指出的是,保安員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對從業(yè)人員在年齡、心理素質、身體狀況等方面均有一定要求。本案中,彭老漢瞞報本人實際年齡10歲,其目的雖為獲得保安員的工作機會,但在客觀上卻忽視了該工作性質及工作強度可能為其人身造成的損害,故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結合全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26萬余元。
庭審:
偽造身份 應自行承擔責任
一審宣判后,保安公司不服起訴,近日該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我們公司要求保安的年齡是18歲到55歲之間,而彭老漢使用了偽造的身份證騙取工作,少報了10年年齡,謀取了公司的工作。”保安公司代理人表示,彭老漢在工作時間之外發(fā)病,不屬于認定工傷的范圍,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地點,結合其使用了假的身份信息,故其應承擔全部責任。
彭老漢家屬則認為,保安公司在入職程序中沒有核查彭老漢的真實身份,此外保安公司也有其他60歲以上的工作人員,對方對彭老漢的真實年齡是放任的狀態(tài),因此應承擔相應責任。
家屬表示,之所以彭老漢年齡這么大還要去做保安,主要是因生活所迫。“我們都在老家,對他的工作情況也不是很了解。”家屬稱,彭老漢平時身體挺好的,沒什么異樣。之所以要冒用身份去應聘,也是因為年齡小點容易找工作。
該案未當庭宣判。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11-27/807561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