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閆嘯天的父親閆愛民。李曉磊 攝
■ 對話人物
閆愛民
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輝縣市居民,其子閆嘯天是河南鄭州一所職業(yè)學院的大學生。2014年暑假,閆嘯天與朋友王亞軍爬樹掏鳥窩,結果掏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雛并售賣獲利。
隨后,兩人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刑事拘留。
2015年5月,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后河南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當時,此事引起了“量刑過重還是依法辦事”的爭論。
雖然知道兒子確實犯了罪,但閆愛民覺得十年多的刑期“太重”,“就是掏了幾只鳥”。他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序,2015年12月,他向新鄉(xiāng)市中院遞交了申請。
2016年4月26日,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閆愛民的再審申訴。
■ 對話動機
當再審申請被駁回后,5月10日下午,閆愛民和另一名被告人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在律師陪同下,到新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自首,稱他們在該案中曾向輝縣市公檢法部門某些辦案人員行賄。
新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兩名檢察干警受理了閆愛民、王不井的自首、舉報,制作筆錄并接受相關材料。
新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稱已依照相關規(guī)定,將舉報材料受理、分流,對涉嫌犯罪的線索依法初查,將涉嫌違紀線索移交有關部門。
閆愛民和王不井想通過這種方式,“逼迫”案件再審。他對新京報記者說,行賄的費用是兩家均攤,他知道行賄是犯罪,愿意接受懲罰,別人怎么說,他無所謂。
“我覺得‘溝通’的意思就是送錢”
新京報:你什么時候去檢察院自首的?
閆愛民:5月10日下午3點左右,我和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在律師陪同下,來到新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投案自首,在控申科,我們向工作人員說,在辦理我兒子案子過程中,我曾行賄過辦案人員。
新京報:當時為什么會行賄?
閆愛民:兒子被拘留以后,新鄉(xiāng)輝縣市森林公安一位領導和我說,要和辦案人好好溝通溝通。我想,為了孩子,破費點兒也沒什么。
新京報:“溝通溝通”?
閆愛民:我覺得溝通的意思就是送錢,只空嘴說空話肯定不行啊。那時候,兩個辦案人員一直說這個案子是上面查下來的,我們做不了主,我就覺得應該是錢沒有到位吧。
新京報:當時案子到了哪個階段?
閆愛民:在審查階段,我那時候也沒覺得有多大事情,就是掏了幾只鳥,就想著請他們(辦案人員)吃個飯啥的就行了。
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和我的意見一致。
“行賄費用兩家均攤”
新京報:第一次行賄是給誰?
閆愛民:第一次是給森林公安一位領導3000元的購物卡。當時,我到他辦公室,用名片夾著購物卡,給他放到桌子上。但是后來大概過了20天左右,他又給我退了。他打電話說找我有點兒事,到了他辦公室,他說你把這個拿走。
新京報:還給其他人行賄了嗎?
閆愛民:我還給森林公安另一個辦案人員3000塊錢的購物卡。以后有些事情,我就經常給他打電話。
我還通過中間人給一位法院領導送了4000元現(xiàn)金。后來一審之后,孩子被判了10年零6個月,沒有辦成事,這位法院領導通過中間人,把那個錢給我退回來了。
我一共行賄了約9次,金額一共不到5萬元,退回來1萬多元。最多的一次給了檢察院一位公訴人3萬元。
我和這個公訴人通過檢察院的一名司機認識,當時和他在輝縣市人民醫(yī)院北鄰的一個飯店見面,主要是給錢,順帶吃個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