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殺人案件具有何種特征?
故意程度較低主觀惡意小些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師范大學死刑研究國際中心研究員彭新林認為,激情殺人的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應激性、突發(fā)性,但是其犯罪沖動的積聚、爆發(fā)卻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現(xiàn)實性,因為犯罪心理的構成既有教養(yǎng)、經(jīng)歷、性格等因素,也有復雜的現(xiàn)實因素。
彭新林指出,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恩里科·菲利教授就曾經(jīng)講過,激情犯特別是女性激情犯,一般是青年時代在憤怒、受傷害的愛或榮譽等情感的強制下突然失去自制而犯罪的。他們在犯罪之前、之時和之后都處于非常激動的狀態(tài)之下。
“相比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基于外在刺激而因激情實施犯罪的,其故意的程度相對較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來說要小些。因為在外在因素的強烈刺激下,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很少能進行冷靜的思考判斷。在激情狀態(tài)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一般都會有懊悔之心?!?/P>
如何避免父母虐童案件的發(fā)生?
建立社區(qū)干預開展隱患排查
彭新林認為,賈某殺子案件反映出的社會問題發(fā)人深省、引人深思?!案改概巴讣?、夫妻吵架斗氣摔死孩子的案件時有所聞。應當說,此類案件發(fā)生的原因十分復雜,既有部分家長用錯亂的價值觀念、偏差的行為方式、對自身處境的不滿來轉嫁責任、發(fā)泄情緒等宏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個人性格、心理方面存在缺陷等微觀方面的原因?!?/P>
彭新林認為,殺子誠然令人憤怒,但我們不應止于單向的道義譴責和法律制裁,而應多方面綜合分析其犯罪原因,查明其生成的緣由,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盡可能將此類案件防患于未然。
“對兒童的虐待、傷害等家庭暴力沒有像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那樣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對兒童的保護是通過監(jiān)護人來實現(xiàn),而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往往就是監(jiān)護人,因此對家庭中兒童的暴力傷害等行為往往更具有隱蔽性。”
彭新林建議,除了有必要健全防治兒童在家庭中受暴的法律保護機制之外,還需要及時、有效的社區(qū)干預,加強社會救助,建立多機構多部門的支持體系。如居委會、婦聯(lián)、兒童保護組織等一旦發(fā)現(xiàn)兒童有受到家暴、虐待等情況的,要及時出面干涉,救助與幫扶受害兒童,對施暴者予以懲戒,保護兒童合法權益。
另外,也可適時開展有關家庭兒童受暴隱患排查活動,切實消除容易引發(fā)兒童受暴的源頭性問題,有效預防和化解安全隱患。對父母處境堪憂、情緒偏激、性格偏執(zhí)的家庭,要重點排查,深入分析研究,做到情況明晰。對排查掌握的隱患,要在源頭治理、妥善處理上下功夫,防止犯罪沖動積聚、激化,第一時間將發(fā)現(xiàn)的家庭中兒童受暴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京華時報記者 裴曉蘭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睡覺被吵連摔帶掐女子殺害兩歲親兒)
(原文地址: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5-04/15/content_1895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