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來蘇明成因為跟胞姊通話2次,時間達1641秒(約27分多鐘),導致導游鄭焜文無法撥入通知駕車載客,總經(jīng)理也打電話責罵,接著中午12時53分至中午12時56分,蘇明成駕駛車號197-EE游覽車,經(jīng)國道二號西向8至4.2公里間,將置于駕駛艙導游座后方之2瓶92無鉛汽油,潑灑于駕駛艙之駕駛座、導游座及近前側(cè)門地板附近,再持打火機點火引燃駕駛艙。
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報告提到,檢方在調(diào)閱死者手機通聯(lián)紀錄,竟然在7月19日下午2點59分,蘇明成手機還有一通語音留言,檢方從云端找到音檔,一聽就知道,蘇明成家屬事先知道企圖尋死。
王以文說,這通語音留言應該是誤撥到蘇明成手機,進入到語音信箱,當時可以聽到蘇父、蘇姐、蘇妻對話,顯然事先知道因為司法判決,造成蘇明成工作情緒低落。
中評社問,既然家屬事先知道死者工作情緒低落,應該事先通報給游覽車公司,為何沒有?這部分是否要負起連帶責任?
王以文表示,一開始檢警確實不容易突破蘇明成家人心防,后來掌握通聯(lián)紀錄與語音信箱內(nèi)容,慢慢才厘清真相。
他說,當然家屬應該盡到通報責任,可以避免遺憾發(fā)生,不過這部分是否涉及刑事責任?看起來是道義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