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人大代表“無權處置我”的錯覺從何而來
7月17日晚,寧德霞浦一中年男子蘇某輝酒后發(fā)現(xiàn)自己小車被貼罰單,便酒駕故意將小車行駛至道路中央,造成道路堵塞。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蘇某輝居然拿出人大代表證稱“我是縣人大代表,你們無權處置我”。后經(jīng)血樣檢測,蘇某輝乙醇含量為203.5mg/100ml,目前霞浦警方對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許可。【點此查看詳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蘇某輝”,還是人大代表,犯了法都得“與庶民同罪”。但“我是人大代表,你們無權處置我”這一句,是狂言還是錯覺?若是錯覺,又究竟從何而來?值得研究。
因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身份而藐視法律的,蘇某輝不是第一個。做了違法之事后,立刻亮出代表證或委員證嚇唬人的,此前也有類似個案見諸報端。但到目前為止,因為“亮證”就能被豁免法律責任的情況似乎并不多見。
《代表法》中關于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的規(guī)定,是為了保護其代表選民表達意志、正常履職的權利,與“司法豁免權”根本就不是同一概念。由于人大代表肩負著監(jiān)督一府兩院的職責,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職行為遭公權力打擊報復;并為避免影響到人大代表在某一時間的履職活動,法律作出這樣的特殊保護規(guī)定。世界上任何的民主法治國家,都有這種保護代表或議員的法律條款。
的確,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涉嫌違法或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需要經(jīng)過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的表決,但目的是審查法律強制是否與履職有關。若不存在這種問題,主席團或常委會應依法表決通過相關審查。顯然,蘇某輝醉駕被追究刑責完全無關履職問題,接下來的提交當?shù)厝舜蟪N瘯彶椋瑧淮嬖趹夷?,只是法律程序問題。
人大代表涉嫌犯罪被追刑責,只是比普通人多了一道審查程序,這被有些人理解為執(zhí)法部門“無權處置”,不是沒文化、無知,就是自欺欺人。但也要警惕,某些人習慣了“拉大旗作虎皮”,動輒“亮證”唬人,把參政身份當作特權資本隨意使用的個別案例。
2014年,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在上海醉駕被抓。這一事件的處理曾出現(xiàn)插曲:上海警方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fā)去提請批準刑拘的函,但后者投票后否決了警方請求。最終,這種偏離法律本義的表決被糾正(法律要求審查的是是否存在因履職遭打擊報復,而非賦予表決機構超出審查內(nèi)容的無限絕對表決權),按理說,這也是一堂生動的法制課;不想,今天又有人扔出“我是人大代表,你們無權處置我”的荒謬言論,雖說這對法律的剛性毫無影響,但個別代表對法律的無知以及特權錯覺,究竟說明了什么問題?這值得更多人反思。(馬滌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