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你們銀行為了確保自己的貸款安全,根據(jù)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為什么不以自己為投保人,為借款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呢?”對于導報記者的進一步發(fā)問,該人員未正面回應,但表示會將此問題上報,并適時作出正式的回應。
【投保方權利不得排除】 對此事件,浙江工業(yè)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宓明君表示,貸款人要求借款人購買短期人身險產(chǎn)品的行為,既有可能侵害借款人作為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亦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另外,即使搭售保險產(chǎn)品取得了借款人的同意,但如果這一附屬交易加重了借款人在貸款這一“交易”中的負擔,則涉嫌侵犯其在接受貸款服務時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另一方面,涉及人身保險的合同,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而保險公司擅自將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的做法,顯然排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和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宓明君教授指出,根據(jù)《保險法》第19條的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如下條款無效: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據(jù)此,這份保單單方面確立第一受益人的內(nèi)容已構成無效。另外,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通知保險公司要求變更受益人。如拒絕變更的,則可對其提起訴訟。
宓明君教授還表示,此類現(xiàn)象的實質是由誰來繳納保險費。銀行作為貸款人如果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安全,完全可以經(jīng)借款人同意,以自己為投保人,以借款人為被保險人,以自己為受益人投保人身保險。
截至發(fā)稿之前,導報記者始終未接到銀行方面的官方回應。貸款人對此提出的疑問,何時能得到合理的解答?《市場導報》對此將持續(xù)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