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公司:存在未全面記載細節(jié) 不存在故意隱瞞事實
面對蘭先生的起訴,汽車公司答辯稱,車行已經(jīng)在購車前向蘭先生出具《購車重要提示》,明確告知車輛受損及維修情況。事后排查,確認訟爭車輛的前擋風玻璃和右后側(cè)擋風玻璃均有破損更換。
汽車公司還說,因“莫蘭蒂”臺風后,汽車公司勘察任務(wù)較重,現(xiàn)場混亂、工作量大,故可能出現(xiàn)存在未全面記載某些細微受損部分的情形,可能導致車輛登記受損情況與實際受損情況存在細微偏差。另外,在維修過程中,維修人員可能直接對某些細小的受損進行了處理,也可能存在未記錄的情況。但是,銷售人員對此卻并不知情,因此,汽車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隱瞞事實的故意,更不可能構(gòu)成欺詐。
一審判決:車商隱瞞重大瑕疵 其行為已構(gòu)成欺詐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汽車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欺詐,應該退一賠三。
經(jīng)查,從《購車重要提示》的表述來看,“前擋”、“右后擋”與前后各受損部位均用頓號斷開,表示都是劃傷,無法直觀地理解為“前擋”、“右后擋”玻璃破損并已更換的事實。汽車公司在《購車重要提示》這樣重要的文件上,沒有將事實真相清楚明白地告訴消費者,存在隱瞞事實真相的故意。
所以法院審理認為,汽車內(nèi)部是由諸多電子器件組成,一旦汽車內(nèi)部進水對汽車將造成巨大安全隱患,即使擋風玻璃破損沒有造成進水現(xiàn)象,也將嚴重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愿。汽車公司向消費者出售訟爭車輛時,故意隱瞞重大瑕疵,其行為已構(gòu)成欺詐。
因此,消費者請求撤銷與汽車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返還購車款133800元并三倍賠償購車款401400元,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救援包費等損失共計35080.67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