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炒股虧損,誰來擔責?
據(jù)兩原告起訴稱,按起訴時基金賬戶的余額算,兩位委托人一共虧損了10多萬元,按協(xié)議約定,委托人也要承擔部分損失,因此,他們起訴也只要求“炒股高手”老張賠償9.5萬余元。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雙方各執(zhí)一詞。原告認為,虧損的責任主要在被告,而被告則認為,虧損責任不應由他承擔。“是他們自己要求我在低位把股票賣出的,所以虧損要由他們自己承擔。”老張認為,本案的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虧損不應由他承擔。
但是,兩位委托人卻認為,雙方約定的風控指標為本金的10%立即止損清盤,并按照協(xié)議進行償付,并非“保底條款”,不存在無效的問題。因此,被告“炒股高手”應當賠償損失。
判決:“股神”賠錢7萬多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形成的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兩位原告的損失應為115785.18元。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其中超過本金600000元的10%的損失部分,應由老張承擔;另外,本金600000元的10%的損失部分,老張應承擔40%,即為24000元。經(jīng)核算,老張共計應承擔損失金額為79785.18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炒股高手”不服,又上訴到廈門中院。最終,廈門中院還是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終審法院認為,本案當中,根據(jù)雙方的《委托書》的約定,雙方的盈利虧損按四六開進行分紅,委托書約定“投資風控指標為10%立即止損清盤,并按照協(xié)議進行償付”系雙方對于風控的一個把握標準,該條款沒有承諾理財收益,也沒有承諾委托人不受損失,因此,該條款并非保底條款。老張主張雙方合同存在保底條款與事實不符。因雙方約定投資的風控指標為本金的10%立即止損清盤,因此,老張未及時清盤,應對超過10%的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包賺協(xié)議”一般無效
廈門資深律師林敏輝:近年來不少人將自己的存款甚至借款拿來炒股,引發(fā)的糾紛也隨之增多,出資方與代炒方約定“包賺不賠”的形式就是常見的一種。
委托炒股實質(zhì)是一種委托理財合同,而其中包賺不賠的約定本質(zhì)屬于法律上的“保底條款”,這種約定有悖于民法的等價有償和公平原則。
投資,必然存在風險,如因保底條款而不承擔風險,則與投資的本質(zhì)相悖。股票投資是高風險行為,炒股不可能“包賺不賠”,如果“保底條款”廣泛存在,必然會擾亂正常社會經(jīng)濟秩序。
由于包賺協(xié)議中約定的委托方資金發(fā)生虧損或沒有達到包賺約定時,由受托方將虧損金額補足原委托金額的約定,規(guī)避和轉(zhuǎn)嫁了理財風險,違背了基本經(jīng)濟規(guī)律、公平交易及合同法基本的等價有償和公平的原則,權(quán)利義務明顯失衡,也違背了“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因此,這樣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