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原規(guī)定是,駕駛人只能在駕駛證核發(fā)地辦理補換領駕駛證、審驗、提交體檢證明業(yè)務,新規(guī)允許異地辦理補換證業(yè)務,簡化了轉入換證體檢要求,體檢證明改為自主申報,進一步體現了管理的人性化。
變化七
自學直考在全國16個城市試點,但不包括廈門
新增第二十三條:實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的地方,申請人可以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按照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規(guī)定。
解讀:根據我國目前道路交通環(huán)境、國民法治素質、社會誠信建設等實際情況,全面允許駕駛人自學直考存在一些困難。基于以上考慮,按照“嚴格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公安部決定在16個交通安全管理基礎好、車輛和駕駛人管理水平高的城市(但不包括廈門)開展自學直考試點,穩(wěn)妥有序推進自學直考改革,既滿足群眾基本需求,又保障學駕安全,做到風險可控。
變化八
取消小型汽車夜間抽考,全部參加白天模擬燈光考
新增第三十一條: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試時,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考試。
解讀:原先,小型汽車駕考學員中有20%要被抽考夜間考試,新規(guī)實施后,這項考試取消,所有駕考人都要參加白天模擬燈光考。
變化九
駕照降級注銷后,重新申領間隔縮短為1年
修改第七十八條第三款: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后,申請增加被注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解讀:新規(guī)細化了駕駛證降級的恢復程序,降級注銷后重新申領駕駛證的間隔時間縮短為1年。
變化十
實習期交通違法,記滿12分駕駛證注銷
修改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解讀:新規(guī)實施后,只要是在實習期內發(fā)生的交通違法,無論什么時間處理,記滿12分都會被注銷駕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