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5月1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楊希 通訊員 思法)身負大額債務的“負翁”,卻無償轉讓名下房產?近日,思明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官提醒說,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起因
拖欠大額債務 卻無償轉讓名下房產?
老張與大明是多年好友,此前,大明多次以“手頭比較緊”“項目需要周轉資金”為由,向老張借錢。出于對朋友的信任,2011年至2017年間,老張陸續(xù)借給大明190多萬元。
一開始,大明還能按時付息,但后來逐漸變?yōu)閿鄶嗬m(xù)續(xù)支付。最后,他更是多次向老張?zhí)岢鲅悠谶€款,并讓弟弟小明作為擔保人重新簽訂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到了,大明、小明兄弟卻遲遲沒有還款。
無奈之下,老張只好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明償還尚欠的189萬元借款及利息,小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最終得到法院支持,隨后進入執(zhí)行階段。
然而,這幾年大明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案件有多起,基本上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隨著債務數(shù)額不斷增加,老張擔心自己無法拿回欠款。于是,他四處打聽,了解到大明名下原本有一套房產,但在2015年就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將房產轉讓給了小明夫妻倆,而小明夫婦似乎沒有向大明支付房款。由于老張案件中只有小明本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這套房子作為小明夫婦名下的財產,那么房產就不能全部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房子能回到大明名下,或許能更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債權。
爭議
無償轉讓房產能不能撤銷?
老張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大明與小明夫婦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以便后續(xù)能夠執(zhí)行該套房產。
訴訟中,大明及小明夫婦說法一致,二人都說:“這套房產實際是由小明夫婦購買,小明為了規(guī)避第二套房較高的房貸利率,請大明出面購買該套房產并享受首套房政策,實際上房產首付款與后續(xù)按揭貸款都是由小明夫婦支付。后來政策發(fā)生變化,小明夫婦又與大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產過戶到小明夫婦名下。”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房產過戶之時老張對大明享有合法債權,大明無償轉讓房產的行為對債權人老張造成損害,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該房產登記于大明名下,具有公示效力,其規(guī)避政策的行為不得對抗物權公示公信效力,否則將對社會整體交易秩序產生影響。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大明與小明夫婦于2015年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并要求大明承擔老張支出的律師費。
結局
主動還款付息330萬 案件順利執(zhí)行完畢
一審宣判后,大明、小明夫婦不服提起上訴。
執(zhí)行法官掌握到上述案件審理情況,趁熱打鐵,進一步曉以利害,讓大明、小明對后續(xù)的法律后果有更加清晰的認識。不出幾天,大明、小明主動履行了尚欠老張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遲延履行金共計330余萬元,避免了更耗時費力的析產程序以及房產處置,案件得以順利執(zhí)行完畢。
與此同時,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二審案件,也根據(jù)這一新事實,認定老張的債權已經得到清償,關于債權人請求撤銷權的基礎已經消滅,因此,二審改判大明承擔老張支出的律師費,駁回老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低價轉讓可撤銷 負債還錢是正途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老張對大明享有合法債權,大明明知自己尚欠老張大額借款,仍將名下房產無償轉移登記至小明夫婦名下,顯然對債權人老張的債權實現(xiàn)造成極大損害,故老張有權行使撤銷權。
對于債務人而言,積極履行債務才是正途!低價轉讓財產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依法可由債權人申請撤銷,執(zhí)行階段被執(zhí)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依法還將受到罰款、拘留甚至追究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