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3月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吳舒遠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丈夫婚內贈與情人百萬,妻子如何維權;同居男友酒后暴力,她該怎么辦;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她能索賠嗎……
昨天是第113個“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jié),海滄法院為此發(fā)布一批女性維權典型案例,幫助廣大女性朋友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實提高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與能力。
案件1
婚內贈與情人百萬 法院判決贈與無效
丈夫婚內贈與情人百萬,妻子如何維權?昨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了這起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原來,阿梅(化名)與王某2016年登記結婚。王某系二婚,婚前育有一子小豪(化名)。2019年王某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該公司的股東為王某與小豪,王某占公司99%股權,小豪占1%。
事業(yè)紅火的同時,婚姻卻亮起了紅燈。王某不僅婚內與公司女下屬阿芳(化名)往來親密,且經由其賬戶轉入阿芳賬戶款項共計172萬余元(金額為18888元、1888元、6666元、9999元、1314元、520元等多筆),還為阿芳購買GUCCI名牌包。
不僅如此,阿梅與王某分居期間,王某偷偷轉移財產,以0元價格將2019年成立的建筑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小豪。阿梅一方面向法院起訴要求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面起訴要求確認王某對阿芳的贈與無效,并返還贈與的所有財產。
關于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的糾紛,法院認為王某與阿芳存在婚外男女關系,違背公序良俗。在王某與阿芳無法明確舉證雙方之間的轉賬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視為王某對阿芳的贈與。
王某未經其合法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具有情人關系的他人,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贈與行為無效,侵害了阿梅的利益。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某贈與阿芳款項及名牌包的行為無效,要求阿芳向阿梅返還贈與的款項。
法官說法
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應返還全部贈與財產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有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所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共同承受家庭負擔、進行生產和日常消費的重要保障。王某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具有情人關系的第三者,既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又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王某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合法配偶阿梅有權要求返還全部贈與的財產。
本案體現(xiàn)了《民法典》對弱勢方、特別是女方的保護功能,有效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
案件2
同居男友酒后暴力 法院發(fā)出保護令
同居男友酒后暴力 ,她該怎么辦?原來,黃女士(女)與張某(男)于2014年開始同居,生育兩個孩子,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黃女士稱自己受到張某的多次毆打和恐嚇,導致身心受到傷害,二人已分居。黃女士擔心遭受張某的繼續(xù)恐嚇,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受理后,通過調取報警記錄查明:張某酒后與黃女士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并爆發(fā)肢體沖突,黃女士報警。
法院認為,張某確實對黃女士的人身安全存在威脅。雖然雙方已分居,但人身安全保護令屬于預防性措施,黃女士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法官說法
分手后面臨家暴危險也可申請保護令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該法條明確規(guī)定終止戀愛關系后不得對一方進行騷擾等行為,分手后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也可以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
該規(guī)定再次擴展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在更大范圍為受害群體提供了權利救濟的依據(jù),同時也意味著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情形不再限于肢體暴力、精神暴力,損害生活安寧也可以構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
案件3
婚內出軌導致離婚法院判過錯方賠償
阿芳(化名)與張某(男)原本是夫妻,他們于2011年、2017年生育兩個兒子后登記結婚。2021年張某搬離共同居住所。
后來,阿芳發(fā)現(xiàn)張某在微信朋友圈“曬幸福”,但是主角不是她。更讓她吃驚的是,張某的父親去世,張某在朋友圈發(fā)的訃告里,其兒媳寫的竟然是張某婚外第三者的名字。阿芳因此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芳與張某2021年分居至今,在阿芳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夫妻關系未得到任何改善。阿芳提交的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張某有違背婚姻忠實義務的行為,存在過錯,且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shù)臄?shù)額,考量張某的過錯程度,結合本案事實,法院酌定精神損害賠償20000元。
法官說法
離婚過錯方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shù)倪m用情形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其他有重大過錯。
其中“其他有重大過錯”系《民法典》新增內容,此處的“重大過錯”應當與前四項過錯程度相當,而非一般的過錯。
同時該種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原因,雖有過錯,但并未導致離婚,或離婚的理由并未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的,均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本案中張某婚內出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是導致離婚的原因,其過錯程度與前四項相當,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故判決張某賠償阿芳20000元,切實維護了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