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歌》的全文為:
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
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
一個聲音高叫著:
爬出來吧,給你自由!
我渴望自由,
但我深深地知道——
人的身軀怎能從狗洞子里爬出!
我希望有一天,
地下的烈火,
將我連這活棺材一齊燒掉,
我應該在烈火與熱血中得到永生!
4.我國法律是如何保護英雄烈士名譽的?
答: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英雄烈士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队⑿哿沂勘Wo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lián)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yè)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guī)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其近親屬因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具體到本案,葉挺已去世,七原告作為葉挺的近親屬,均有權向侵犯葉挺名譽的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
5.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有哪些侵權行為?
答: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上發(fā)布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該視頻中將葉挺烈士生前創(chuàng)作的《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涉案1分09秒視頻后在互聯(lián)網上被廣泛傳播,引起輿論關注。“今日頭條”于2018年5月16日對相關視頻進行下架處理以及封禁涉事賬號“暴走漫畫”。隨后,“優(yōu)酷”“愛奇藝”“騰訊視頻”等視頻網站也作出了類似處理。
6.被告制作及上傳涉案視頻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答: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譽或者名譽權案件中的過錯,是指明知或應當預見到其行為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而仍然為之或認為仍可避免的主觀狀態(tài)。在侵害名譽或者名譽權的案件中,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往往依據通常人的認知并輔之以社會常識、行為人的職業(yè)或專業(yè)及控制危害的成本等客觀因素加以判斷。
本案中,被告作為自媒體運營商,尤其是作為具有一定網絡創(chuàng)作能力和能夠熟練使用互聯(lián)網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應充分認識到《囚歌》所體現(xiàn)的精神價值,更應預見到案涉視頻的制作及傳播將會損害葉挺的名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視頻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tài)發(fā)布并上傳,其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
7.被告的侵權行為在侵犯葉挺名譽的同時,是否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答: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后在獄中創(chuàng)作的《囚歌》充分體現(xiàn)了葉挺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該詩表現(xiàn)出的崇高革命氣節(jié)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了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xiàn),已經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同時也是葉挺享有崇高聲譽的基礎。在此意義上,案涉視頻侵害的不僅僅是葉挺個人的名譽,實際上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譽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