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某今年37歲,5月8日被拘留。5月19日經龍崗檢察院批準,龍崗公安分局將涉嫌中大責任事故罪的閆某某逮捕。被逮捕的前一天,閆某某的第一個孩子降生。
第四軍醫(yī)大學西京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顯示,閆某某母親今年59歲,患有卵巢癌(IV期)、腹腔轉移癌、腹膜轉移癌、淋巴結轉移癌、高血壓病3級。
閆某某妹妹閆小姐告訴南都記者,母親精神受到很大打擊,“因為哥哥的事整日抬不起頭來”。閆某某被拘留后,他的第一個孩子出生,閆小姐說,嫂子還在坐月子,整日以淚洗面,“整個家庭面臨崩潰”。

閆某某母親天天以淚洗面-家屬供圖
閆小姐說,他們愿意向受害人家屬磕頭認錯,祈求得到諒解,但怕受害人家屬情緒激動把他們拉黑,一直沒有聯系。
目前閆某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那這個重大責任事故罪又是怎樣量刑的呢?
法律知多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一定有讀者要問了,這個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否適用于本案呢?
就此問題南都記者(nandusz)咨詢了相關律師
深圳知名法律評論員張興彬律師:
重大責任事故罪有特定的適用范圍。
而我國司法實踐中,所謂生產、作業(yè),通常是指人類采用一定的工具或方法作用于一定的勞動對象,使之發(fā)生性質、形態(tài)或形狀的改變或位置的移動,從而適合或滿足人類的某種物質需要的活動。
故《刑法》上的生產、作業(yè)不應作擴大解釋,不應理解為所有的勞動過程。據此,這里所指的生產、作業(yè)原則上應該是指建筑工人修建房屋的過程,而非銷售人員帶購房者去看房的過程。
盡管如此,即使行為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也不能免除地產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環(huán)境,以確保其人身財產的免受損害。
然而在整件事情中銷售人員閆某某的老東家還沒有出現,那公司的態(tài)度又如何呢?
涉事地產公司一位馬姓負責人介紹,事發(fā)后有多個政府部門介入,閆某某妻子生小孩公司也有人去探望,目前正在和客戶協商賠償事宜。
另一方面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涉事地產公司又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深圳知名法律評論員張興彬律師:
本案中作為商家的地產公司顯然未盡到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以致發(fā)生慘劇,故而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至于銷售人員,其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如無重大過失,那么本案的民事責任不應由其個人分擔。
這場悲劇帶來的是兩個家庭的悲傷,有孩子意外身亡的痛苦 也有“打工仔”家庭的無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