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上午,在長沙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一起涉及地方政府巨額賠償?shù)囊雅袥Q生效的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再審聽證。
提出再審申請的是湖南省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此前,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因工程管理行政強制一案被當?shù)亟ㄖ邪虆橇⒚鞲嫔戏ㄔ?,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吳立明各類損失共計14366197.86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據(jù)了解,這起涉及上千萬元賠償?shù)纳袥Q,一年來只執(zhí)行了344萬元。
當?shù)匾晃还賳T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透露,原告吳立明在此案判決之前多年來的上訪訴求中,提出的清場損失尚不超過228萬元,與兩審判決結果1436萬余元之間存在巨大差距。如果現(xiàn)在全部執(zhí)行判決,國有財產將面臨流失風險,有關領導將被追究責任;如果不執(zhí)行,又面臨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指責。因此,當?shù)卣?ldquo;陷入了既要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zhí)行問題,又要面對還原事實真相維護公共財產安全的兩難境地”。他們寄希望于通過再審來擺脫困境。
政府行政干預引紛爭
這起訴訟糾紛的由來還得從11年前說起。
2006年,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通過招商引資開發(fā)寧鄉(xiāng)灰湯溫泉度假項目。外地投資商湖南灰湯仙沐溫泉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灰湯仙沐公司”)與承包方湖南長沙雙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湖南灰湯仙沐溫泉度假村一期土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后者又與吳立明簽訂協(xié)議,將其與灰湯仙沐公司簽訂的宿舍、賓館和別墅土建工程,承包給吳立明完成。承包方式為按施工圖施工,采取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
接手項目后,吳立明籌資添購了挖掘機、推土機等大型設備,并組織隊伍進場施工,該項目于2006年年底正式動工。
據(jù)吳立明介紹,由于這是當?shù)卣M外資的重大項目,并且被列為縣第二屆國際佛文化節(jié)接待中心,官方對此非常重視,要求“項目規(guī)劃設計完成后,為確保其按計劃竣工營業(yè),可以邊動工建設、邊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提出“小雨不停工、大雨作斗爭,白天不窩工,晚上要加工”。
“當時為了趕工期,我們組織工人不分晝夜在現(xiàn)場施工,把飯送到工人手中。到2007年8月,當項目主要施工任務完成后,灰湯仙沐公司卻以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為由,拒付后續(xù)工程款,工程被迫停止。”吳立明說。
由于發(fā)包方和施工方僵持不下,眼看引進的重點項目淪為“爛尾”狀態(tài),當?shù)卣哟罅烁深A力度。2007年9月,有關部門召開灰湯仙沐項目協(xié)調會,提出“清場、結算要與工程驗收同時進行……退場清理定在10月15日之前全部完成”,但吳立明拒絕“退場”。
直到2008年3月底,在多方協(xié)商無果后,灰湯仙沐公司組織數(shù)十名保安對工地進行強制清場。據(jù)吳立明描述,當時兩臺大型推土機、50臺大型后八輪、4臺大型挖掘機先后進入工地現(xiàn)場,將工地內的所有工棚、臨時辦公房、建筑材料、鋼筋、扣件、石棉瓦等屬于施工方的財物直接推平,并由挖掘機對未能推平的建筑進行再次推平作業(yè)。推平后,由大型后八輪直接用帶來的泥土掩埋。工地現(xiàn)場遺留的大部分建筑材料由后八輪運出,而少部分建筑材料被現(xiàn)場損毀。該清場過程一直持續(xù)到晚上,整個工地現(xiàn)場幾乎被鏟平。
此次強制清場行動給吳立明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他認為寧鄉(xiāng)縣政府是清場行動的幕后推手。
上訪戶被勸狀告政府
“本以為接到的是個發(fā)財工程,最后卻落得負債累累。我不但欠材料供應商的錢,還欠下民工大筆工資。每到春節(jié)前后,為避開上門討債的隊伍,我只好東躲西藏。”被強制清場后,吳立明不得不踏上躲債和長期上訪之路。
他告訴記者,只要是工作日,他就到各級政府上訪,其中進京上訪3次,到省、市上訪100多次。“為了穩(wěn)住我,有時政府也會給我一兩萬元的生活補助費。”
2014年,時任湖南省委書記徐守盛對吳立明的信訪件作出批示,要求限時辦結積案。寧鄉(xiāng)縣為此成立了聯(lián)合調處工作組,引導吳立明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縣長親自出面做我的工作,勸我到法院去告政府??h長表態(tài)說,法院判了,我們賠償才有依據(jù)。上午判了,我們下午執(zhí)行;下午判了,我們第二天執(zhí)行。”吳立明回憶說。
2015年6月15日,吳立明以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為被告,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3次公開開庭審理,依據(jù)寧鄉(xiāng)縣項目工程建設辦公室《灰湯仙沐項目協(xié)調會議紀要》,以及寧鄉(xiāng)信訪聯(lián)席辦對相關人員的調查匯報材料等證據(jù),法院認定“涉案強制清場行為,是被告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為保證后續(xù)工程如期推進而采取的強制措施,灰湯仙沐公司是具體實施者”。
法院認為,“本案中,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被告有實施對原告退場采取強制措施的職權。而且,就算被告被賦予相應職權,也不得委托他人實施;事實上,涉案清場行為主要是由灰湯仙沐公司組織實施的。在程序上,被告也完全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因此,被告對原告的強制清場行為,既無權源依據(jù),又違反了委托規(guī)定,同時,其清場程序嚴重違法,屬于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
法院還認定,強制清場給吳立明造成的損失有3項:建設工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設備的損失,相應的利息損失,以及評估鑒定費用。
2015年12月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審判決:一、確認被告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底對原告吳立明實際承建的湖南灰湯仙沐溫泉度假村一期土建工程項目施工現(xiàn)場的強制清場行政行為違法;二、責令被告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因其違法的強制清場行為而造成的各種建筑材料和各種建筑設備設施損失11632490.06元,一年期存款利息損失2652107.8元,司法鑒定費81600元,合計14366197.86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不服,原告吳立明也因為自己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纫鬀]得到滿足不服,均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4月28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凍結、扣劃被執(zhí)行人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銀行存款人民幣14447963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shù)钠渌敭a”。
贏了官司遭遇執(zhí)行難
贏了官司之后,吳立明原以為可以從長期的上訪和訴訟中解脫出來,但沒想到,“執(zhí)行難”讓他重新走上了上訪之路。
2016年11月14日,湖南省委政法委涉法涉訴聯(lián)合接訪中心在給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來訪轉介函”中指出:自該判決生效以來,被執(zhí)行人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一直拒絕履行,致使該案一直無法執(zhí)行到位,請你院依法采取果斷措施,在法定期限內執(zhí)行完畢,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債主們見吳立明贏了官司,便紛紛上門討債。今年春節(jié)前夕,吳立明被逼無奈,只好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拉條幅請愿,請求法院執(zhí)行生效判決??h里聞訊派人把吳立明帶回,并將其看守在賓館房間里。
當?shù)卣M蛥橇⒚骱徒猓嘘P領導出面勸他不要找法院,不要找媒體,也不要去上訪。“縣領導想賠個兩三百萬元了事。”吳立明說,“他們給我傳達的信息是法院不敢對政府強制執(zhí)行,個別領導甚至揚言要組織人大代表對法院的工作報告投反對票。”
寧鄉(xiāng)縣的一位官員告訴記者,當?shù)卣圆辉敢馊媛男猩袥Q,是因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jù)《損失評估報告》存在嚴重問題,損失認定與事實不符。
這位官員分析說:“出具《損失評估報告》的湖南天興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不具備損失評估的司法鑒定資質,以咨詢報告代替司法鑒定文書;鑒定人肖某不具備評估鑒定資質,且評估報告應由兩名以上鑒定人員作出,但該報告只有一名鑒定人員簽章,該簽章并非其本人所蓋,也沒有簽字確認;從制定程序來看,也未向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出具并送達《損失評估報告》初稿,《損失評估報告》出具后,也未送達正稿。”
2016年9月13日,寧鄉(xiāng)縣公安局以“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為名對湖南天興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傳喚。6天后,該公司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損失評估報告》,并向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致歉。
2017年1月4日,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以長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作出判決所依據(jù)的重要證據(jù)與客觀事實不符為由,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
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該案進行了長達5個小時的再審聽證,重點就《損失評估報告》是否合法展開審查。聽證結束后,主審法官對全程參與旁聽的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歡迎媒體監(jiān)督,此案未來可能有兩種結果:或駁回再審請求,或正式進入再審程序。
寧鄉(xiāng)縣官方在給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的情況說明中說:“本案引訪入訴,本可成為一個解決信訪難題的成功案例,但在案件的應訴過程中,由于對行政訴訟的認識不高以及證據(jù)組織乏力等原因,讓另一方的《損失評估報告》等不實證據(jù)‘一路闖關’直至二審,面對二審判決結果,形成了執(zhí)行也不好、不執(zhí)行也不好的尷尬局面,將好米煮成了一鍋夾生飯。”
“縱觀本案全過程,政府一直處于被動應對狀態(tài),特別是案件引發(fā)關注后,沒有向社會公布案件真實情況,沒有及時進行解疑釋惑,以致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寧鄉(xiāng)縣的一位官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下一步,會積極溝通,繼續(xù)配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同時也會把所有證據(jù)材料原件呈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等待巡回法庭的公正判決。”
本報長沙4月10日電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陳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