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綁人 滅口
2014年10月11日,鄭展江等人換乘另一輛小汽車準備繼續(xù)去花都區(qū)實施第二次劫持行動。出發(fā)前,鄭錫桂及韋世遠退出,韋其湖叫來袁大廳、黎釗加入。
當日21時許,鄭展江、韋其湖、韋振增、袁大廳、黎釗先去到廣州市花都區(qū)某樓盤地下停車場守候,陳曉燕則在小區(qū)門口看風、等候。
23時許,鄧杰興回到地下停車場停好車,走去電梯間時,埋伏在此的韋其湖即持辣椒水噴鄧杰興,袁大廳持刀上前威脅鄧杰興,韋振增用手銬反銬被害人鄧杰興雙手,后由黎釗協(xié)助,共同將鄧杰興拉入商務車內(nèi),迅速離開現(xiàn)場。
在車上,韋其湖、黎釗等人用透明塑料膠紙捆綁鄧杰興的口、手、腳,防止被害人掙扎、喊叫。其間,鄭展江返回停車場拿鄧杰興掉在地上的皮包,換由陳曉燕駕駛商務車。
當商務車行駛到高速路上時,鄭展江趕上,與陳曉燕互換,陳曉燕則獨自駕駛另一輛小汽車返回開平市,鄭展江駕駛商務車繼續(xù)押送鄧杰興。當車行至廣州市番禺區(qū)某地,袁大廳、黎釗先行下車離開。行駛途中,鄭展江不斷與張超明聯(lián)系,隨后與韋其湖、韋振增商議決定殺害鄧杰興。
韋其湖用一件黑色長袖襯衣包裹鄧杰興頭部后,再用透明塑料膠紙捆綁嚴實,當車開到順德轄區(qū)內(nèi)一大橋上,鄭展江、韋其湖、韋振增合力將鄧杰興拋入順德區(qū)杏壇鎮(zhèn)一河內(nèi)。張超明則叫朋友在開平市某路口給了鄭展江4萬元。事后,鄭展江與羅志強一同去到廣州,要求張超明支付剩余酬金,因蕭裕超未支付酬勞,導致鄭展江一直未能收取剩余酬金。
2014年10月14日,群眾在佛山市順德區(qū)杏壇鎮(zhèn)北水堤圍河段發(fā)現(xiàn)鄧杰興的尸體。經(jīng)法醫(yī)鑒定,鄧杰興是機械性窒息死亡。2014年10月30日,韋振增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判決
三人被判死刑
經(jīng)兩次庭審,昨日上午,10名涉案人員再次出現(xiàn)在廣州中院第二法庭被告席上。
法院認為,蕭裕超為了打擊報復,出資由張超明糾集被告人羅志強、鄭展江、陳曉燕、韋其湖、韋振增、袁大廳、黎釗、鄭錫桂,共同以暴力方法挾持被害人鄧杰興;在組織、實施挾持的過程中,鄭展江、韋其湖、張超明、韋振增、羅志強經(jīng)通謀后合伙殺害了鄧杰興。
根據(jù)口供,張超明在與羅志強和鄭展江商議時,就曾提議過殺人,具有殺人同謀。動機上,張超明收下蕭裕超的巨額現(xiàn)金,卻一直沒辦法“整倒”鄧杰興,不僅擔心身份敗露,還一直受到蕭裕超施加的壓力;另外,劫持鄧杰興后,若事后鄧仍活著,他也難逃刑事責任。
張超明殺人動機明確,且在殺人行動中提供幫助,在殺人行為完成后還支付過酬金,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針對蕭裕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行為不構(gòu)成非法拘禁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蕭裕超主觀上具有限制鄧的意圖,并在實際行動中指示、縱容羅志強和鄭展江等人劫持拘禁鄧杰興。
法院指出,二人在案發(fā)前就因村長選舉產(chǎn)生矛盾,后蕭裕超在村中建加油站的事宜,也受到鄧杰興的阻撓;蕭裕超為報復鄧杰興,還向張超明支付巨款,以舉報貪污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
蕭裕超和張超明兩人商定,以江西民警辦案為由劫持鄧杰興。法院認為,蕭裕超具有本科學歷,又曾任村官,不可能不清楚紀委查案的正常程序,在明知張超明身份為假的情況下,仍支持其犯罪,非法拘禁罪名明確。
因此,鄭展江、韋其湖、張超明、韋振增、羅志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12年、15年不等;蕭裕超、陳曉燕、袁大廳、黎釗、鄭錫桂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4年不等。其中鄭展江、韋其湖、張超明被判死刑;蕭裕超則被判有期徒刑15年。
來源:http://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6-08/931854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