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對"復旦學生投毒案"一審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圖/CFP

被害人黃洋
記者從最高法獲悉,“復旦大學醫(yī)學院學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行刑前,上海市二中院安排林森浩與其父親林尊耀等親屬進行了會見。11日下午,該院遵照最高法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將林森浩執(zhí)行死刑。
2013年4月,復旦大學醫(yī)學院發(fā)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黃洋死亡,經偵查確認投毒者系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森浩。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訴。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法核準。
最高法認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而向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飲用后中毒,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林森浩歸案后始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法依法核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復旦學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發(fā)以來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最高法最終如何審查及判斷該案案情?核準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慮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法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就公眾關心的問題接受了媒體采訪。
焦點1
投毒案的事實真相是什么?
最高法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分別系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同住一間宿舍。林森浩因日?,嵤聦Ρ缓θ它S洋不滿,決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為借口,從他人處借得鑰匙后,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11號樓204影像醫(yī)學實驗室,取出其于2011年參與醫(yī)學動物實驗后存放于此處的、內裝有剩余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和注射器,并裝入一個黃色醫(yī)療廢棄物袋中帶離該室。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后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yī)療廢棄物袋,丟棄于宿舍樓外的垃圾桶內。
4月1日9時許,黃洋在421室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后,出現嘔吐等癥狀,即于當日中午到中山醫(yī)院就診。4月2日下午,黃洋再次到中山醫(yī)院就診,經檢驗發(fā)現肝功能受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病情趨重,轉至該院重癥監(jiān)護室救治。
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員調查詢問時,始終未說出實情。4月12日零時許,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對其傳喚后,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421室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黃洋系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fā)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焦點2
為何認定“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以公民生命權利為犯罪客體的嚴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觀上是否實施了殺人的行為。
根據最高法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林森浩在案發(fā)前一年多做醫(yī)學動物實驗時,使用過二甲基亞硝胺,了解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林森浩為泄憤,有預謀、有計劃地向宿舍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黃洋接水飲用后中毒。在黃洋入院特別是轉入重癥監(jiān)護室救治期間,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醫(yī)院隱瞞真相,編造謊言,有意延誤對被害人救治,其殺人故意明顯,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焦點3
核準被告人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林森浩作為一名醫(yī)學專業(yè)的研究生,本應利用專業(yè)知識服務社會,且尊重生命、關愛生命更應是其天職。但林森浩僅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不滿,為泄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醫(yī)學知識,蓄意向飲水機內投放劇毒化學品,故意殺死無辜的被害人,漠視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屬罪刑極其嚴重,論罪應當依法判處死刑。
林森浩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故依法核準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