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 武界壩無預警放水釀4死,國民黨革實院長羅智強以“詆毀亡者,1450 都不怕報應?”為題在臉書說,打從武界壩意外的第一天,他就知道1450會傾巢而出,誣蔑罹難者,為臺電撇清責任。這是1450證明自己的大好時機,要給其他公營事業(yè)看,只要每年花個幾千萬(新臺幣,下同)標案,就算害死四條人命,還是可以安全過關!而要打臉1450,只需要簡單的三句話:“罹難者沒有違法!罹難者沒有違法!罹難者沒有違法!”
羅智強說,根據(jù)承理法律事務所李岳洋律師的解釋:“危險不代表違法”,當?shù)鼐炀峙c水利署都坦承于河床露營“無法可罰”,也就代表 “無法可管”;事故地點也并不是《水域游憩活動管理辦法》公告禁止進入的“危險水域”;警示牌的內(nèi)容“敬請勿入溪中”,明顯是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而非民眾有義務遵守的行政命令,不能說民眾違法。
如果各界都認為,河床應該禁止露營,為何遲至今日都尚未“立法”規(guī)范?這樣的“立法”怠惰,比意外本身更讓人擔憂。
李岳洋說,再依據(jù)《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本水庫實施防洪運轉(zhuǎn)或調(diào)節(jié)性放水,應于一小時前發(fā)布泄水警報,并通知“水利署”、本部水利署中區(qū)水資源局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法治村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南投縣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水里消防隊等機關轉(zhuǎn)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范。”
李岳洋說,若臺電放水有依規(guī)定事前發(fā)布泄水警報,就有可能避免這次的不幸事件。在河床上露營的行為當然不值得鼓勵,但本次意外,并非因為罹難者的過失,而是來自臺電違反法規(guī),無預警放水之作為。
羅智強強調(diào),河床露營“無法可管”,你知道,我知道,1450也知道,可是1450還是要大舉出動,就是要扣上罹難者一頂“違法”的大帽子,為臺電的工程疏失撇清責任。難道現(xiàn)在的臺灣,變成公營事業(yè)只要花幾千萬請公關公司,害死四條人命也沒關系?我真的要問問這些1450,你們到底是拿多少薪水,值得做出這種污蔑亡者的缺德事情?請大家力挺亡者與家屬,為臺灣留下一些公道,一些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