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高雄氣爆事件最近有新的爆料,就是陳菊是市府在當年編列的1億3千萬(新臺幣,下同)律師與訴訟費用當中,竟然有一部分成為律師的績效獎金!當律師還可以拿績效獎金,這是不是在欺騙災民?
據(jù)報道,情況是這樣的,律師接受市政府委托去跟災民談,若災民愿意接受市政府的代位求償,那么律師有2萬2千元獎金。更離譜的情況則是,若災民拒絕簽署合約,律師依然可以領到5千元獎金。這邊就衍伸出一個問題,這些是捐給災民們的善款,它有被同意去做如此荒唐的用途嗎?另一方面,高雄市政府當時有沒有告訴災民,同意所謂的“代位求償”,未來要付出什么代價?
照理來說,45億氣爆善款的用意是希望能幫助災民,并沒有設定條件,但是錢到了高雄市政府手上,他們卻憑空創(chuàng)造出代位求償?shù)臈l件,這樣已經(jīng)扭曲捐款的原意。也就是說,災民應該一手可以拿到捐款,另一手可以向肇事負責人索取賠償,所以有兩份合理的請求權才對。
然而,今天高雄市政府擅自將災民的兩份請求權合一,游說災民放棄申請公賠的權利,好讓市政府來行使所謂的代位求償。那么問就來了,這個代位求償?shù)闹贫仍O計其實并不合理,因為市政府不能自己控告自己,所以他能告的對象只有造成氣爆的廠商。但是最后判定的結果說,兩家造成氣爆的廠商各占30%責任,市政府占40%責任,所以那塊屬于市政府的責任就憑空蒸發(fā)了。
還有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就是由于高雄市政府的錯誤引導,讓民眾沒有積極去主張公賠,結果時間超過兩年,現(xiàn)在已經(jīng)喪失請求權,即使想走法律訴訟也沒有辦法!
我們要請陳菊出來面對,當初高雄市政府到底有沒有把上述的利害關系讓災民清楚知道?這個公賠時效性的問題相當重要,市政府到底有沒有善盡告知提醒的義務?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陳菊就脫不了欺騙災民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