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由頭:貪官訴中青報“姘頭”稱呼侵權案
2001年8月31日《中國青年報》發(fā)表了題為《揭開“黑道霸主”劉涌的保護傘:干爹干媽和姘頭》的文章。這篇署名“徐迅雷”的文章寫道,劉涌的“保護傘”最直接的是3個人:……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焦玫瑰則是他的“姘頭”。
中青報的律師認為,“姘頭”的說法并非中青報首用,早在2001年3月就有媒體這么稱呼,后被多家媒體使用。此外,該文作者并非中青報記者,中青報只承擔編輯審查不嚴責任。對焦玫瑰的評價也是因其犯罪行為導致,不應完全由報道承擔。
推薦參考:
關注點:如何看待女貪官的名譽權
一邊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一邊是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權和輿論監(jiān)督權(背后還有公眾的知情權),如何在這兩者之間尋求一個妥當的平衡點,一直是法律上的一道難題。
在法治成熟的國家,法院一般會認為,公眾人物比普通人占有更多社會資源,獲取了更多收益,理當在隱私權和名譽權上做出一定的讓步甚至犧牲,在審理公眾人物訴媒體名譽侵權的案件時,法院一般都會對媒體有所偏向。
關注點:女貪官告狀好
這場官司的法律意義決不僅僅限于焦玫瑰為自己捍衛(wèi)名譽上,它更大的意義在于表明了現(xiàn)代社會中法律的平等與現(xiàn)實平等,就是法律沒有“陽光照不到的角落”,在法律的陽光下,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在現(xiàn)實中,法律不再高高在上,遠離我們的生活。
“女貪官”的身份并不意味著她喪失了所有權利。她對自己名譽權的捍衛(wèi)恰恰表明了法律在現(xiàn)代社會中的不可或缺。按照我們的民間心理,這樣的“貪官”越“無助”、越“慘”就越讓人覺得“解氣”、“痛快”,但不要忘了,我們都身處這個社會當中,只有法律的恩澤實實在在地撒到每一個人的頭上我們才有可能從中得到保護。
關注點:媒體監(jiān)督困境
美法律規(guī)定,官員只享有比一般公民少得多的隱私權。受到輿論監(jiān)督的官員很難起訴媒體,因法律規(guī)定其必須證明記者的報道是惡意的,否則法院不受理。而“惡意”是一個很難證明的主觀因素,故法院審理的這種名譽侵權案極少。
順應世界輿論監(jiān)督潮流是誰也擋不住的,何況我們時下對日益猖獗的貪官打擊還任重道遠,對貪官的公眾監(jiān)督力量還非常薄弱。如果再讓公權人這樣扭住“狀紙”不松手的話,我看失去的不再僅僅是媒體的話語權,而是公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
編輯點題:
人們對輿論監(jiān)督寄予厚望,可是輿論監(jiān)督仍然寸步難行。原因就在于,即使是下了馬的貪官,還往往抓住媚體報道中的個別漏洞作文章,仍然在位的官員,媒體往往無力對其問題進行調查核實,這種情況下應該放棄輿論監(jiān)督職能嗎?媒體無所作為利弊是什么?如何在司法上創(chuàng)造媒體踴躍監(jiān)督的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