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劉龍)近日,導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漳浦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柯志鴻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受賄400多萬元。
被告人柯志鴻于1980年1月任漳浦縣公安局民警,2005年7月至案發(fā)前任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其間,于2008年7月抽調(diào)到漳浦縣參與古雷某石化項目征遷工作,2012年5月抽調(diào)到漳浦古雷負責社會治安維穩(wěn)工作。
2008年7月起,漳浦縣因古雷項目建設,決定對古雷西側(cè)海域?qū)嵤┕苤?,?guī)定在管制海域不得新建、擴建養(yǎng)殖設施,同時啟動“收海”工作,征遷管制海域內(nèi)所有養(yǎng)殖設施。張某界作為當?shù)蒯纷写迕裎瘑T會主任,協(xié)助政府參與收海征遷有關工作。
2009年至2010年間,有些干部找張某界“合作”,想要搶建漁排以騙取國家征遷補償款。張某界便找柯志鴻商量合伙搶建漁排以騙取國家征遷補償款,剛開始柯志鴻不同意;2010年上半年,張某界又找柯志鴻商量合伙搶建漁排,這次柯志鴻同意了,并商定由柯志鴻負責支付搶建漁排的全部費用,張某界負責找海地、建漁排等,并約定騙取的補償款按四、六分成,張某界分四成,柯志鴻分六成。
其間,被告人柯志鴻為騙取國家補償款,兩次支付張某界70萬元用于搶建漁排。所搶建的漁排先后于2010年和2011年被政府征收,張某界作為當?shù)卮迕裎瘑T會主任,協(xié)助政府參與了漁排登記、核實及有關款項的撥付等有關工作。
2011年下半年,張某界將搶建漁排騙取的補償款進行統(tǒng)計,按事先約定,柯志鴻應分其中的六成,400多萬元。之后,在張某界家中,張某界將現(xiàn)金400多萬元支付給柯志鴻。
此外,柯志鴻還犯受賄罪。2010年至2016年期間,柯志鴻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們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盧某、洪某某等10人送的好處費合計24萬元。
近日,該案經(jīng)南靖縣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柯志鴻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其貪污違法所得400多萬元以及受賄違法所得24萬元,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