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將至,又是一年追思懷遠時。部分群眾選擇焚香燒紙寄托哀思,但春季天干物燥,火災風險增加。因祭祀用火不慎引發(fā)的火災,時刻警示著廣大市民。去年清明期間,泉州市就有人因此遭到處罰。
2025年4月3日12時許,泉州市惠安縣紫山鎮(zhèn)光山村一公墓區(qū)發(fā)生山林火災。經消防員、護林員及鎮(zhèn)村干部全力撲救,火災未造成重大損失。經調查,火災系村民劉某在掃墓祭祀時燒紙錢,不慎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事后,公安機關依法給予劉某警告的行政處罰。
因祭掃不當而引發(fā)的火災事故屢有發(fā)生。若無視法律,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泉州市應急管理局提示,森林草原防火區(qū)嚴格執(zhí)行“7個嚴禁”: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焚燒紙錢、焚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嚴禁生火取暖、野炊燒烤、點火照明;嚴禁未經批準煉山、燒荒、燒秸稈、燒田埂;嚴禁野外吸煙、亂扔煙頭;嚴禁狩獵放火驅獸;嚴禁違規(guī)動火作業(yè)。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