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發(fā)文指責他人是“兇手”、“社會蛀蟲”——
侵犯他人名譽權惹官司
法官提醒: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發(fā)表言論要遵規(guī)守矩

(黃暉 繪)
臺海網11月3日訊 據泉州晚報報道,丈夫被打傷,妻子張某傷心在所難免,究竟誰是“兇手”?張某認為張某甲也是“兇手”之一,于是發(fā)文指責其是“兇手”、“社會蛀蟲”。泉港女子張某因自己的不當行為,吃了一場官司。
起因 發(fā)文指責他人 女子遭索賠萬元
今年4月14日晚,原告張某甲與其朋友莊某等人在飯店一起吃飯。其間,莊某看見原告與他人爭吵,上前詢問情況時與被告張某的丈夫發(fā)生爭執(zhí),后莊某毆打張某的丈夫致他受傷。
事后,張某在查看事發(fā)現場視頻資料時,誤認為張某甲也有毆打其丈夫,系“兇手”之一,便在“美篇”(圖文創(chuàng)作分享APP)上發(fā)表題為《行兇者逍遙法外,勸架者還在醫(yī)院》的文章,并分享至微信朋友圈,文章中指稱張某甲為“兇手”、“犯罪嫌疑人”、“社會蛀蟲”等。該文引發(fā)讀者大量閱讀,并予以評論。
張某甲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該篇文章,認為張某侵犯自己的名譽權,于是在今年5月將她起訴到泉港法院,要求張某為他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1萬元精神損失費等。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承辦法官多次釋法,張某認識到自身錯誤,立即刪除涉案侵權文章,并在“美篇”和微信上公開致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