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石獅市人民法院召開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近年來該院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情況和相關典型案例。其中,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多次為惡意注冊商標提供代理服務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賠償原告愛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1000元。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案情
協助惡意注冊近似商標 涉及數量超60個
法院介紹,雅某公司系第9類商品上第318****號“暴龍”、第319****號“Bolon”、第1570****號“陌森”等知名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愛某公司經雅某公司許可授權,依法享有這些商標的使用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侵害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維權。
愛某公司發(fā)現,2019年至2023年期間,明某公司持續(xù)多次為案外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供代理服務,協助其在與案涉權利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注冊與“暴龍”“Bolon”“陌森”近似的商標,涉及數量超60個。其主要代理方式包括在中文權利商標中添加文字、在英文權利商標中添加字母,以及將中文權利商標中的文字替換為外形近似的生僻文字等,意圖幫助委托人不當獲取他人商譽、攫取競爭優(yōu)勢。
愛某公司認為,明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遂將明某公司訴至石獅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相關支出。
裁判
違反商業(yè)道德 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一是法律對該行為未作出特別規(guī)定;二是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公認商業(yè)道德具有不正當性;三是行為損害公平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及原告合法權益。
法院指出,《商標法》雖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規(guī)范,但未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明某公司作為專業(yè)商標代理機構,明知委托人存在惡意注冊近似商標的意圖,仍持續(xù)、多次提供商標設計及代理服務,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yè)道德。同時,該行為時間跨度長、涉及商標數量多,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也阻礙了商標代理市場的良性發(fā)展,對愛某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害。
據此,法院認定明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最終判決其賠償愛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1000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
明確行業(yè)紅線 規(guī)范商標代理秩序
法院在案件評析中強調,商標代理機構是企業(yè)布局商標戰(zhàn)略、維護商標權益的重要助力,誠信規(guī)范服務是護航市場良性發(fā)展的前提?!渡虡朔ā返谄邨l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要求不僅適用于商標申請注冊主體,同樣約束商標代理機構。
該案的判決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惡意代理行為的認定標準,同時釋放強烈監(jiān)管信號:作為具備較強專業(yè)知識、專門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市場主體,商標代理機構在開展商標代理業(yè)務的過程中,應當更加自覺地遵守職業(yè)道德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于申請人惡意、大量注冊與他人權利商標高度近似商標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告知并加以制止;反之,如放任甚至為申請人持續(xù)、多次惡意注冊禁止注冊的商標提供幫助的,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商標侵權行為,不僅會面臨民事賠償責任,亦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
業(yè)內人士表示,該案的審結對規(guī)范商標代理行業(yè)秩序、遏制惡意商標注冊行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將推動商標代理機構堅守行業(yè)底線,助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