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結婚的戀人應履行婚前告知義務
妻婚前隱瞞重大疾病 夫起訴撤銷婚姻獲支持
據(jù)悉,2020年,陳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郭某,交往幾個月后于當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丈夫陳某發(fā)現(xiàn)妻子郭某患有嚴重的抑郁癥,但郭某未在婚前如實告知,陳某及家人無法接受,特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兩人婚姻。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患有嚴重抑郁癥,系精神類疾病,治愈難度大,且會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影響患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屬于重大疾病范疇。但在結婚登記前,郭某故意隱瞞疾病,陳某有權訴請要求撤銷兩人的婚姻關系。據(jù)此,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撤銷了陳某與郭某的婚姻關系。
法官認為,《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前,婚姻法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于禁止結婚的范疇。且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屬無效婚姻。而《民法典》則將一方結婚時隱瞞重大疾病的情形,調整為可撤銷婚姻的范疇。本案原、被告雖然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登記結婚,但雙方的婚姻狀態(tài)卻一直持續(xù)至《民法典》頒布之后,原告主張撤銷婚姻關系屬于《民法典》的新增規(guī)定,從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出發(fā),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則,法院最終依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還提醒,作為擬結婚的戀人,如果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民法典》規(guī)定了撤銷婚姻的期間,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旦超過這個時間,那么撤銷權消滅,婚姻有效,就只能選擇離婚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系。(記者 何祖謀 通訊員 陳立烽 段小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