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明 圖
河南新野縣郵政局下屬支局
儲戶80次取款遭拒付 只因原局長涉嫌犯罪“跑路”
法院認定儲蓄取款與經(jīng)辦人在逃無關判令郵局付錢
臺海網(wǎng)5月19日訊 據(jù)工人日報報道,日前,新野縣人民法院對河南省新野縣郵政局王集郵政支局面對前來取款的四名儲戶,借口原經(jīng)辦局長涉嫌犯罪“跑路”無法查清為由,拒付儲戶存款案作出一審判決。
早在2007年6月12日,河南省新野縣儲戶田金奎、歸秀蘭、楊遂獻、楊紅堤四人,分別向河南新野縣郵政局王集郵政支局存入現(xiàn)金共計24100元,該局局長段某分別給四儲戶出具了收款憑條,憑條上加蓋了段某個人印章,并注明兌換存單和存款的定期時間。存款到期后,四儲戶拿著存條去郵局取款共計跑了80次,但郵局總是以原經(jīng)辦局長段某涉案被檢察機關批捕在逃,四儲戶是否把這些錢交給段某、是否入賬情況不明為由,拒不償還本息。
2013年1月12日,四儲戶將新野縣郵政局訴至法院,要求法庭判決被告支付本息。
庭審中,被告新野縣郵政局辯稱王集郵政支局原局長段某在逃,無法弄清存款關系;四儲戶提交的存款憑條不真實;段某目前尚未歸案,在事實不清情況下,郵政局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日前,新野縣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儲蓄存款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楊紅堤等四儲戶向被告新野縣郵政局下屬的王集支局存款事實清楚,原告、被告之間已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原告、被告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王集支局是被告新野縣郵政局下屬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權利義務應由新野縣郵政局享有和承擔?,F(xiàn)存款到期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存款及利息,理由正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辯稱收據(jù)中的款項單位沒有入賬,印章不齊全,儲蓄合同關系不清。
法院認為,因段某是被告新野縣郵政局下屬支局的局長,其在借款收據(jù)上蓋章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原告、被告之間已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由新野縣郵政局承擔。故被告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判決被告新野縣郵政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四儲戶241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