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采礦類違法犯罪行為,7月14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對一起非法采礦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審理并宣判,判決被告人喻某某、李某某、羅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至5萬元不等,沒收涉案海砂拍賣款項,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費用379490.22元。這是福安法院宣判首起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喻某某、李某某、羅某某在明知雇主卞某某(另案處理)事先與非法采砂船商議盜采海砂的情況下,仍接受卞某某指令前往馬祖島附近海域過駁海砂,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船舶并通過高頻號段與一艘非法采砂船對接。次日,該船在東沖口附近海域拋錨時,被寧德海警局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鑒定,船上海砂共5913.74噸,價值168956元。同年10月,三被告人分別到寧德海警局福安工作站投案。
案發(fā)后,經(jīng)自然資源部海島研究中心評估,本案海域生態(tài)服務功能損失價值10690.22元,生態(tài)修復費用368800元。
三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承認明知他人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仍與其事先通謀,過駁、運輸盜采海砂的犯罪事實。依照相關規(guī)定,福安法院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此外,三被告人擅自開采海砂行為,直接影響海岸和相關海域地形地貌,導致海洋生態(tài)資源環(huán)境損害價值共計379490.22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福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遂作出如上判決。(中國法院網(wǎng) 楊文英 陳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