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10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把車停進了停車場,竟然也會接到罰單,這讓司機洪先生不服,于是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不過,集美法院日前做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情發(fā)生在今年1月,洪先生當天把車開進集美區(qū)一處大廈停車場時,發(fā)現(xiàn)空余車位不多,于是將車停在人行道上便離開了。當他辦完事回來,看見前擋風玻璃上貼著一張罰單。原來在他走后,交警到停車場內巡查時看見了這輛停在人行道上的車,于是開具了一張罰單。洪先生前去處理時,得知被處以200元罰款。
洪先生覺得這張罰單吃得冤。他說,當時駕車通過電子感應桿進入停車場,離開時交了5元停車費。他認為只要是付費的停車場,入場后就可以隨便停。如果交警部門認為不能停車,應該設置相應的禁停標識。隨后,他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不服裁定的洪先生又向集美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日前,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案件。法院認定,洪先生將車停在停車場內的人行道上,同樣違反交通規(guī)定,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特別提醒
車駛入停車場也要按規(guī)定停放
交警提醒車主,公共停車場停車也有規(guī)矩,根據(jù)相關交通法規(guī),應當在劃定的車位內按照標示停放車輛,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像洪先生這樣將車輛停放在人行道上屬于違停。
集美法院的法官審理后認為,盡管原告駕駛的車輛已進入大廈停車場范圍,仍需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依法停車,其停車位置不在劃定的停車位內,也不在政府施劃的停車泊位上,交警對其違法停車行為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如果原告認為停車位不合理,可另行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