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相比現(xiàn)行的看守所條例,看守所法強調(diào)將對在押人員的稱謂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押人員是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理應成為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相對于看守所條例的上位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主要刑事法律均已采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稱謂;在公共媒介上,隨著媒體人法律意識的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表述已成為基本規(guī)范。但是,1990年起施行的看守所條例,遲遲沒有對此專門作出修改,一直沒有改變“人犯”的稱謂。
對于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其實施強制措施。雖然被羈押人員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尚未定罪,更不能被認為已開始接受刑罰。換言之,一個人被認為有犯罪嫌疑,離法律意義上的“犯人”身份還很遙遠。
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能無罪,公安機關也可能“抓錯人”。隨著國家治理法治化程度的提高,被逮捕甚至被起訴后無罪釋放的案例越來越多,國家賠償已成為司法實踐的常規(guī)做法。司法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在對公民實施強制措施之前,掌握較充分的證據(jù),并嚴格實施羈押必要性審查,但司法并非永遠正確。實踐證明,司法經(jīng)常伴隨著發(fā)現(xiàn)證據(jù)和否定證據(jù)的自我糾正過程。
保障犯罪嫌疑人權益,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體現(xiàn)。遺憾的是,看守所曾經(jīng)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權益比較薄弱的環(huán)節(jié)。“躲貓貓”“洗澡死”等引發(fā)全國關注的案例,都說明了當時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管理有待加強。犯罪嫌疑人權益之所以無法得到充分保障,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脅,很重要的原因是部分看守人員沒有把他們看作未定罪的公民,甚至持有一種“你進來了就不再清白”的觀念。
強調(diào)在押人員是“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在押人員公民權益的保障。名不正則言不順,準確地使用法律名詞描述對象,有利于培養(yǎng)全社會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提高國家法治水平。
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的管理不能帶有懲罰性。無論最終被認定為有罪還是無罪,犯罪嫌疑人盡管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但依然享受很多公民權利??词厮纫μ岣咴谘喝藛T的生活待遇,也要注意在押人員的精神狀態(tài),確保其在羈押期間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看守所還起著防范冤假錯案的重要作用。很多冤假錯案源于刑訊逼供,看守所的刑訊逼供時有發(fā)生。為了給犯罪嫌疑人定罪,完成辦案任務,有的審訊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折磨在押人員的肉體和精神,由此取得虛假證據(jù),妨礙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決。從理念上認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要改變辦案方式,以合法合規(guī)的方式審訊犯罪嫌疑人。
應該承認,犯罪嫌疑人的稱謂在司法機關和社會上已經(jīng)深入人心,在司法實踐和公共傳播中也得到了普及。如今看守所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正式取消了看守所條例“人犯”的稱謂,是對不合理法律法規(guī)的糾正。當然,改變稱謂只是進步的一小步,關鍵還在于在觀念和行動上的扭轉,讓犯罪嫌疑人真正成為“嫌疑人”,而不是司法機關管理和輿論表達中的“罪人”。(王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