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佳劍)“如果被害人是從1米多高的健身器材上掉下來,只能在一個平面上形成損傷,不可能形成顱骨嚴重骨折的情況,而被害人是左顳骨粉碎性骨折、雙側(cè)眉弓處挫裂傷,3處受力點均不在一個平面上,所以不可能是從健身器材上摔下來的……”近日,一起兇殺案在浙江省嘉興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鑒定人出庭作證。這名鑒定人是桐鄉(xiāng)市公安局法醫(yī)老趙。
經(jīng)檢察機關(guān)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饒甲(化名)與被害人饒乙(化名)是堂兄弟,兩人同租一套房。2015年12月26日,兩人發(fā)生口角,饒甲趁饒乙熟睡后,用木棒多次擊打饒乙的頭部致其死亡。隨后,饒甲將饒乙的尸體綁上石塊,沉尸于租房門前的河中。經(jīng)法醫(yī)學(xué)鑒定,饒乙系被他人用鈍器多次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法庭上,出庭支持公訴的嘉興市檢察院兩名公訴人通過多媒體示證展示了各項證據(jù)。面對這些證據(jù),饒甲只承認了沉尸的事實,對于使用木棒擊打饒乙的事實卻拒不承認。饒甲辯解道:“饒乙是自己在健身器材上練倒立時不小心頭部著地摔死的,我先前供述承認多次用木棒打他是我的氣話。他摔下來后,我發(fā)現(xiàn)他死了,我怕他的親人承受不住這個打擊,所以把他沉到河里。”對于鑒定意見,饒甲仍辯稱:“我對鑒定意見沒有異議,但人不是我殺的。”
面對被告人的辯解,嘉興市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本案的鑒定人出庭作證。有23年工作經(jīng)驗的法醫(yī)老趙出庭,對鑒定意見進一步作出解釋。最終,該意見被法院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