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辜仲諒的律師團今年三月在“高等法院”出庭時指出,特偵組曾透過前“監(jiān)察院長”錢復的兒子錢國維(現(xiàn)任摩根大通集團臺灣區(qū)總裁)、父親辜濂松等多方管道,與他接觸;當時他在日本,特偵組希望他返臺,并開出“條件”。
辜仲諒向法官表示,特偵組要他講出“紅火案部分獲利的3億元,用于應付扁家的需索”等不實在說法,換取他回臺后可能不被羈押,可離臺探視小孩。律師團強調,辜的自白是被特偵組利誘,不具證據(jù)能力。
對于這樣的“條件交換”說,當年赴日本策動辜仲諒返臺的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曾回應表示,“這是律師的訴訟策略”,特偵組在紅火案起訴書中沒提到扁珍,就是因特偵組調查后認為辜仲諒說詞不實在,沒有列為起訴事實,特偵組并未教唆辜仲諒說不實在的話。
事實上,辜仲諒證稱給扁家3億元新臺幣,扁珍也承認了,只是當時臺北地院認定辜仲諒給錢意在企圖攀關系;但扁珍收錢并沒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也不構成貪污,判決扁珍無罪,這部分經三審判決定讞。
“高院”指出,無論辜仲諒返臺后在特偵組偵查應訊的陳述內容,是否是利用或迎合特偵組的訴訟技巧,辜仲諒所謂的“紅火案獲利的3億元,應付扁家需索”的證詞,最后并沒有被特偵組采信。
合議庭表示,辜仲諒在特偵組所說的紅火案獲利應付扁家需求的證詞,法院并沒有采為認定辜仲諒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此部分沒有論究的必要”。況且辜仲諒在本案將審結時才聲請傳喚錢國維等證人,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