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審現(xiàn)場
駐守你家門口 跟蹤威脅恐嚇
——“軟暴力”討債牟利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薌城區(qū)法院受審
自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薌城區(qū)以“零容忍”態(tài)度,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幸福感和獲得感。今天起,導報將開設“薌城掃黑除惡”專欄,陸續(xù)推出涉黑涉惡典型案件、掃黑除惡斗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一線干警事跡等報道,進一步營造掃黑除惡“全民知曉、全民支持、全民參與”的濃厚氛圍。
臺海網(wǎng)10月2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賴雅紅 通訊員 林婧 馬辰 文/圖) 今年9月29日,薌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謝某鵬等六人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刑罰。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薌城區(qū)首例以“軟暴力”手段進行尋釁滋事幫他人討債并意圖從中牟利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市民報警“討債隊”駐守家門口
今年6月12日,被害人李某輝向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報警稱,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到其家中采用滋擾等形式進行催討債務,嚴重影響李某輝家人的生活。接警當天,薌城公安分局以尋釁滋事罪立案。6月16日,被告人謝某鵬、蘇某藝、林某洪、許某勇、李某鑫等人被警方抓獲歸案。
經(jīng)查,2017年6月,吳某美(另案處理)因與李某輝有債務糾紛,遂通過劉某光(另案處理)雇請被告人謝某鵬、蘇某藝幫忙催討債務,并承諾給付討回款20%的傭金。被告人謝某鵬遂糾集被告人蘇某藝、許某勇、林某洪、李某鑫、張某元等人跟隨吳某美、劉某光到李某輝家中,進行滋擾威脅恐嚇,還24小時安排人員在李某輝家門口駐守,并跟蹤出入人員10余天。其間,謝某鵬等人還兩次在其他場所逼迫李某輝償還借款。
“地下執(zhí)法隊”以“軟暴力”催債牟利
同年3月,趙某波因與被害人林某鳳有債務糾紛,遂通過張某雇請謝某鵬幫忙催討債務,謝某鵬糾集多人,多次到薌城區(qū)石亭鎮(zhèn)林某鳳開設的食品廠,進行威脅、恐嚇、跟蹤等,向被害人林某鳳催債,嚴重干擾工廠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
同月,王某松因與被害人戴某月有債務糾紛,遂通過許某生雇請謝某鵬幫忙催討。謝某鵬等三次到戴某月店里,進行威脅、辱罵,逼迫還款。
此外,2017年至2019年間,這個以謝某鵬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還實施了多起以“軟暴力”方式進行催討債務的其他尋釁滋事違法行為。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底始,被告人謝某鵬糾集被告人蘇某藝、林某洪、許某勇、李某鑫、張某元及許某龍(在逃)等前科劣跡人員,充當“地下執(zhí)法隊”,采取上門滋擾、跟蹤等手段為他人催討債務,從中牟利。形成以被告人謝某鵬為糾集者,被告人蘇某藝、許某龍為主要組織成員,被告人林某洪、許某勇、李某鑫、張某元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其行為,嚴重影響了群眾生活和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社會危害性大。
討債時沒打人也可能會構成犯罪
“我們沒有打人,沒有帶器械,只是催債。”謝某鵬等人在歸案后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辯解。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人所實施的跟蹤、威脅恐嚇或者上門滋擾債務人及其親屬,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非常明顯,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另外,“軟暴力”本身也是暴力的另外一種不同表現(xiàn)方式,只要觸犯了法律,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同樣也會構成犯罪。
因此,建議債務人催討債務應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和途徑去解決,如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后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在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出的《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中列明了重點打擊的十二種黑惡勢力,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zhí)法隊”就屬于其中的兩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