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22日訊 據閩侯法院報道,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一起男子分手后向女友索要交往期間花費財物引發(fā)的非法拘禁案件。
被告人顧某與被害人王某甲交往一段時間后,王某甲提出分手。顧某懷疑王某甲泄露其個人秘密心存怨恨,要求王某甲賠償交往期間花費的金錢和感情,并購買了一把西瓜刀欲報復王某甲。顧某見到王某甲后放棄了傷害被害人的想法,但將用隨身攜帶的西瓜刀架在王某甲脖子上,要求王某甲妹妹王某乙歸還戀愛期間的花費,王某乙表示一時無法使用微信轉賬。在顧某持刀挾持王某甲至麥當勞門口時,被害人王某甲在被臺階絆倒中趁機掙脫,被周圍群眾解救,顧某則被群眾制服。
經審理,被告人顧某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并真誠悔罪。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為索取債務,使用刀具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說法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綁架罪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有勒索財物或者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實行行為。本案是因索取債務而引發(fā)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戀愛期間給付的財物本可以通過約定協商等合法合理的方式協商解決,本案被告人卻因為關系破裂,心存怨恨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