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微博)1月23日訊 據(jù)福州晚報報道,為幫朋友孫某某逃脫強奸罪責,李某等3人竟極力說服受害人鄭小姐向公安機關改口供,說是她和孫某某之間是戀愛關系。日前,平潭縣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判處林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去年2月22日晚,孫某某和幾個朋友到平潭“蝴蝶匯KTV”玩。孫某某酒后亂性,強奸了服務員鄭小姐。鄭小姐的同事得知后報警。
次日上午,孫某某的朋友陳某某(另案處理)與李某、郭某某找到“蝴蝶匯KTV”的經(jīng)理林某,提出愿經(jīng)濟補償鄭小姐以便“私了”。林某同意,讓KTV領班葉某(已判刑)聯(lián)系鄭小姐。
當晚,陳某某出面與鄭小姐約定,鄭小姐向公安機關改稱系因與孫某某戀愛糾紛而報強奸案,撤案后由孫某某賠償3萬元給鄭。此后,孫某某與鄭小姐簽訂了協(xié)議書,同時口頭約定,鄭小姐若因此被關押則由孫某某給予經(jīng)濟補償。后陳某某替孫某某向李某借款3萬元交給林某,約定待事情解決后再由林某交給鄭小姐。第二天,鄭小姐在葉某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改口供。
公安民警要求她想清楚再說,并告知她報假案的法律后果。最后,在公安機關的再三教育下,鄭小姐終于說出了事情真相。
平潭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林某、郭某某為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以賄買的方式,指使他人作偽證,妨害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妨害作證罪。鑒于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僅是居間聯(lián)系、出謀獻策,作用相對較小,且能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均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