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2月2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陳立烽 袁英)乘坐客車未系安全帶,不料,因道路顛簸,乘客賴某被拋離座位,結(jié)果造成自己受傷,還需對自身的損失承擔責任。
近日,上杭縣法院審結(jié)該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判決客運公司承擔90%責任,賠償賴某損失80971.64元,賴某自行承擔10%責任。
原來,去年5月9日傍晚6點多,賴某乘坐一輛中型客車返家,其間未系安全帶。當客車行駛至上杭才溪鎮(zhèn)才民村路段時,因路面不平,車輛顛簸,賴某被拋離了座位,造成其胸十二錐體壓縮性骨折,經(jīng)鑒定為交通十級傷殘。
客運公司認為賴某受傷是由于未系安全帶造成,屬于自身過錯,拒絕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賴某購票乘坐被告客運公司的客車,雙方之間的客運合同關(guān)系成立,客運公司有義務(wù)將乘客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瓦\公司未告知乘客系好安全帶,也未檢查賴某是否系好安全帶,其駕駛?cè)藛T在行駛途中亦未盡謹慎駕駛義務(wù),違反雙方的約定,造成賴某受傷,應(yīng)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賴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yīng)當知道乘車期間應(yīng)系安全帶卻未系,對自身的損害具有一定的過錯,應(yīng)當承擔自身損失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