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jiān)會網站今日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1〕52號、53號)顯示,經查,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列業(yè)務及管理費行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列支廣告費7.05萬元、服務費13.67萬元,共計20.73萬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機動車輛交強險銷售費用。姜言輝作為時任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吉林銀保監(jiān)局決定對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1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姜言輝處以警告并罰款3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guī)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yè)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yè)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或者吊銷業(yè)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jiān)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yè)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全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1〕52號)
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1〕52號
當事人: 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北新華大街15號
法定代表人:姜言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列業(yè)務及管理費行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列支廣告費70,530.00元、服務費136,729.00元,共計207,259.00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機動車輛交強險銷售費用。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虛列營業(yè)費用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財務報銷管理辦法》、虛列營業(yè)費用對應交強險保單明細電子數據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16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jiān)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2021年12月31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1〕53號)
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1〕53號
當事人:姜言輝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3022719770611XXXX
住址:四平市鐵西區(qū)華宇城
職務:時任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列業(yè)務及管理費行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列支廣告費70,530.00元、服務費136,729.00元,共計207,259.00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實際用于支付機動車輛交強險銷售費用。
姜言輝作為時任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永誠財險四平中心支公司虛列營業(yè)費用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財務報銷管理辦法》、虛列營業(yè)費用對應交強險保單明細電子數據、姜言輝身份證明和任職文件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姜言輝處以警告并罰款3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jiān)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2021年12月31日
(來源: 中國經濟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