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沛
原本是開心購買新車,沒想到,合同簽訂了,當(dāng)晚卻收到銷售電話稱要“漲價”2萬元。近日,市民張先生就遇上這樣一件煩心事,4S店稱是銷售在賣車時看錯了價格,而且門店只接受退還定金,不接受張先生提出的,4S店按照合同約定雙倍返還定金。(10月12日臺海網(wǎng))
問題似乎陷入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困局,其實不然,這里雙方的約定清晰,因此關(guān)鍵是契約能否被信守。
張先生看上轎車,對方承諾以28萬余元的價格賣他,隨即簽合同,張先生付定金1萬元。按正常邏輯,接下來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車,皆大歡喜。但也許真是“文似看山不喜平”,當(dāng)晚對方稱當(dāng)天在展會現(xiàn)場“看錯了價格”,少看了兩萬元,必須加上這數(shù)才可以提車。分歧產(chǎn)生,不久賣方將車輛賣給了別的消費者。愛車無法買到,張先生提出按照合同約定雙倍返還定金,對方則堅持只退還定金。
店家主張自己“看錯了價格”,首先這是其自己說的,即便真的是看錯價格而不是有高價買家才變臉,那責(zé)任也在店家。然后“逾期交付車輛超過1個月”,此時雙倍返還定金也是合同中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寫下的。法治時代,很多事情都有明白的界定,如果你的“道理”確實硬核并且重大,法律上應(yīng)該會給予考慮。否則的話較真起來,明明與合同相悖,肯定得不到法院支持,那無疑是得不償失的選擇。倒是張先生的堅持維權(quán),不僅是對自己權(quán)益的維護,也是對契約精神的捍衛(wèi),值得高看一眼。

